智能疏散設計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國家標準
智能疏散設計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0016—2006
11.3 消防應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標志
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下列部位,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具:
1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間;
3 觀眾廳,建筑面積超過400m2 的展覽廳、營業廳、多功能廳、餐廳,建筑面積超過200m2的演播室;
4 建筑面積超過3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動房間;
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1.3.2 建筑內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0.5 lx;
2 人員密集場所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1.0 lx;
3 樓梯間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5.0 lx;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
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間的消防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11.3.3 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宜設置在墻面的上部、頂棚上或出口的頂部。
11.3.4 公共建筑、高層廠房(倉庫)及甲、乙、丙類廠房應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門的正上方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正上方應采用“安全出口”作為指示標識;
2 沿疏散走道設置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m 以下的墻面上,且燈光疏散指示標志間距不應大于20m;對于袋形走道,不應大于10m;在走道轉角區,不應大于1.0m,其指示標識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志》GB 13495 的有關規定。
11.3.5 下列建筑或場所應在其內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1 總建筑面積超過8000m2 的展覽建筑;
2 總建筑面積超過5000m2 的地上商店;
3 總建筑面積超過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5、座位數超過1500 個的電影院、劇院,座位數超過3000 個的體育館、會堂或禮堂。
11.3.6 建筑內設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標志和消防應急照明燈具,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志》GB 13495 和《消防應急燈具》GB 17945 的有關規定。
我國亦有相應規范、標準:
消防安全標志GB13495-92 ;
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GB15630-1995 ;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 ;
消防應急照明燈具通用技術條件GA54-93;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T16-92 。
《消防安全標志》GB13495-92節錄
第3.4.5條 在標志遠離指示文物時,必須聯用方向輔助標志。如果標志與其指示物很近,人們一眼即可看到標志的指示物,方向輔助標志可以省略。
第3.5.6條 方向輔助標志的顏色應與聯用的圖形標志的顏色統一。
第3.6.2條 文字輔助標志應該與圖形標志或(和)方向輔助標志聯用。當圖形標志與其指示物很近,表示意義很明顯,人們很容易看懂時,文字輔助標志可以省略。
第3.6.7條 機場、海外、飯店等國際旅客較多的地方,可以采用中英文兩種文字輔助標志。
《消防安全示志設置要求》GB15630-1995節錄:
第5.1條 商場(店)、影劇院、娛樂廳、體育館、醫院、飯店、旅館、高層公寓和候車(船、機)室大廳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處、層間異位的樓梯間(如避難層的樓梯間)、大型公共建筑常用的光電感應自動門或360度旋轉門旁設置的一般平開疏散門,必須相應地設置“安全出口”標志。在遠離安全出口的地方,應將“安全出口”標志與“疏散通道方向”標志聯合設置,箭頭必須指向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第5.7條各類建筑中的隱蔽式消防設備存放地點應相應地設置“滅火設備”、“滅火器”、和“消防水帶”等標志......遠離消防設備存放地點應將滅火設備標志與方向輔助標志聯合設置。
第5.10條設有火災報警電話的地方應設置“火警電話”標志。
第6.10.1.1條疏散通道中,“安全出口”標志宜設置在通道兩側部及拐彎處的墻面上,標志牌的上邊緣距地面不應大于1m,標志的間距不應大于20m袋形走道的盡頭離標志的距離不應大于10m。
第6.4條方向輔助標志應設置在公眾選擇方向的通道處,并按通向目標的最短路線設置。
第6.5條設置的消防安全標志,應使大多數觀察者的觀察角接近90°。
第6.10.1.2條 疏散通道出口處,“安全出口”標志應設置在門框邊緣或門的上部。
第6.10.1.3條 懸掛在室內大廳處的疏散標志牌的下邊緣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小于2.0m。
第6.10.2條 附著在室內墻面等地方的其它標志牌,其中心點距地面應在1.3m-1.5m之間。
第8條 設置的消防安全標志牌及其照明燈具等應至少半年檢查一次,。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節錄:
第9.2.1條 高層建筑的下列部位應設置應急照明;
第9.2.1.1條 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間及其前室、合用室和避難層(間)。
第9.2.1.2條 配電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室、防煙排煙機房、供消防用電的蓄電池室、自備發電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他房間。
第9.2.1.3條 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和商業營業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第9.2.1.4條 公共建筑內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內走道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
第9.2.2條 疏散用的應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應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機房、配電室和自備發電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他時間的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消防應急照明燈具通用技術條件》GA54-93節錄:
第5.1條 消防應急照明燈具應急轉換時間不大于5s。
第5.2條 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應急工作時間不小于30min。
第5.3條 自帶電源型消防應急照明燈具所用電池必須的全封閉免維護的充電電池,電池的
使用壽命不小于4年,或全充、放電循環次數不小于400次。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T16-92節錄:
第 24.7.2條 下列部位須設置火災事故時的備用照明:
(1)疏散樓梯(包括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及其前室;
(2)消防控制室、自備電源室(包括發電機房、UPS室和蓄電池室等)、配電室、消費水泵房、防排煙機房等;
(3)觀眾廳、宴會廳、重要的多功能廳及每層建筑面積超過1500m2的展覽廳、營業廳等;
(4)建筑面積超過200m2的演播室,人員密集建筑面積超過300m2的地下室;
(5)通信機房、大中型電子計算機房、BAS中央控制室等重要技術用房;
(6)每層人員密集的公共活動場所等;
(7)公共建筑內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內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
第24.7.3條建筑物(二類建筑的住宅外)的疏散走道和公共出口處,應設疏散照明。
第24.7.4條凡在火災時因正常電源突然中斷將導致人員傷亡的潛在危險所(如醫院內的重要手術室、急救室等),應設安全照明。
第C.3.1條應急照明在正常電源斷電后,其電源轉換時間應滿足:疏散照≤15s,(金融商業交易場所≤1.5s);安全照明≤0.5s。
第C.3.4條......,在有無障疑設計要求時,宜同時設有音響指示信號。
第C.3.6條.......,樓梯間內的疏散標志燈宜安裝在休息板止方的墻角處或壁裝,并應用箭頭及阿拉伯數字清楚標明上、下層層號。
根據出口門和疏散走道的相對位置,可以裝設雙面有圖形、文字的出口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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